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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生爬机车拍照被电伤致七级伤残原被告【乐基儿公布新恋情】

日期:2016-1-13(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宜宾学生爬机车拍照被电伤致七级伤残 原被告均担责

放假期间遇到旧机车,本想爬上去拍照留念,却不慎遭到电击,谁之过?近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纠纷案。

舊機車合影 遭高壓電擊傷

据了解,原告牟某是中等专科学 校 学 习 计 算 机 的 在 校 学 生。2013年10月12日,学校放假,牟某与李某、严某等 13 位同学相约玩耍。途中发现一辆旧机车,该机车车头上印有“电化区段、禁止攀登”字样,但字体较小。

據某重慶機務段宜賓南機務折返段道工唐某介紹,該機車無專人看守,已停放很久,是否已報廢不清楚。下午2時28分,牟某通過機車側面扶手爬上機車車頂部,剛擺出姿勢準備讓同學照相時,被機車車頂上方高壓接觸網的高壓電電弧擊傷。經醫院診斷為全身特重度電燒傷60%,深Ⅱ°~Ⅲ°、低血容量休克、多器官功能損害、創面感染,住院60天后出院,牟某支付了醫療費184404.49元。

后經鑒定:牟某因全身特重度電燒傷遺留全身多處瘢痕形成體表面積約 33.7%,評定為七級傷殘。事故發生后,成都鐵路局重慶機務段向牟某支付了 50000 元。因多次協商未果,原告向宜賓縣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合計411390.09元。宜賓縣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依法作出判決:原告牟某受傷的損失共計461390.09元,由被告成都鐵路局重慶機務段賠償60%計276834.05 元,原告牟禹弘自行承擔40%計184556.04元。一審宣判后,被告成都鐵路局重慶機務段不服,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双方均有过错

據審理法官介紹,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的規定,高壓輸電線路致人損害案件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

成都鐵路局重慶機務段作為涉案高壓輸電線路的經營者,在不能證明牟某是故意致自己受傷或者事故的發生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根據牟某所處年齡段應具備的認知能力以及私自爬上機車對自己受傷有明顯過失的情況,也應自負承擔40%的責任。關于牟某要求給付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的問題,因牟某鑒定評定為一個七級、一個八級、兩個九級傷殘,傷情較重,屬于特重度電燒傷,判決適當給付精神撫慰金、往返就醫交通費、護理費符合常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李玲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李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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